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amen ;缩写:IAX),(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由厦门市辖内保险行业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址在厦门市湖滨中路6号22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法经营;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可依据章程或公约对违规的会员进行自律惩戒;
(二)代表保险行业参与决策论证;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创造健康和谐
的内部环境;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社会组织及保险消费者的关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进行交流、学习;加强与各保险协会之间的联系、交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资料信息共享;
(五)整合宣传资源,开辟宣传窗口;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规;组织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表彰优秀保险从业人员,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六) 接受办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必要时可设立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厦门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协议;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和会员大会决议要求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退会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陈述原因。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分别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由省级会员单位负责人(总经理)轮流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做为该职位的侯选人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或重新报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二)受会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参与研究本省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受会长的委托,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任期内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贯彻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 捐赠和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举办大型活动,经费单独筹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退会,不退会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