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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公约
2006-9-28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得协会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宣传、连接社会的窗口。经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共同维护厦门市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各会员公司要努力加强业务、技术和经验的交流,最终促进与达到保险资源共享。不得以非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费率及费率浮动比例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除名的保险代理人应及时报协会备案并通报行业,其他会员公司不得录用。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贯彻保险自愿原则,除法定保险外,不得以各种形式的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保险业务。

第八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本自律公约和协会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致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和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和开除会员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者报保监会处理。

第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会员单位名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大地财产保险厦门中心支公司

大众保险公司厦门营销管理部

民生人寿保险厦门营销管理部

安邦保险公司厦门营销管理部

厦门金富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惠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依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安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见证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保监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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